(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根据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总的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而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规定。也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
(1)时间——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应当披露涵盖期间及短于1年的原因。
(2)格式
①对外提供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②对内部提供的——可根据单位情况自行规定。
(3)编制基础、依据等——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4)确认、计量——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结账——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年度的为公历12月31日(即各期最后一天)。
(6)清产核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包括:债权债务、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内容。
(7)核对账目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前,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①账证核对;
②结账,并进行账账核对;
③有统一规定的——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④没有统一规定的——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
⑤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
(8)编制要求——按照规定,根据账簿及相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9)勾稽关系——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10)现金流量表规定——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