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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帐薄规范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以适应会计改革和会计电算化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一切有会计核算的单位,各单位应当选用本细则所附记帐凭证和会计帐簿的格式,个别帐薄确无合适格式的,需报经管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印制,市主管部门如需在行业内统一印制凭证帐薄,应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第三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最初的书面证明,各单位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 常用的自制原始凭证,应印制统一的格式,外形尺寸一般为宽22.5 厘米、高13厘米(或其倍数),便于折叠装订。用量大、面额小的单据,外形可小于上述尺寸。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签名(要签全名,下同)或盖章,接受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实物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 第六条 原始凭证主要有:收入凭证、支出凭证、银行结算凭证、实物收发凭证、内部结转凭证等。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注明各自用途,作废时应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连续编号的空白原始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有关的合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一、收入凭证是收到(或应收) 款项而开给付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凭据,如销售发票、收据等。收入凭证必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合计,并连续编号;付款单位报帐联和收款单位记帐联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或有关专用章,由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二、支出凭证是财会部门据以支出款项的书面证明,如报销单、借支单等,也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合计。 (一)外来支出凭证应有收款单位的公章或有关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名或盖章。自制支出凭证应有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二)本单位的经办人、验收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支出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和支出理由;如直接在支出凭证空白背面签署的,应在中央部位签署(可使用专门格式的印戳)。 (三)借支单应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据以编制记帐凭证;收回借款时,另开 收据或退还借支单套写的副本。 (四)一张支出凭证由多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分别开给对方其他收入专用 发票,注明缘由和各自分担的份额。数额较大的,应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以便各单位结算。 (五)销货退回或预收款结余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凭据(其他收入 专用发票等)或汇款银行、邮局的凭证或本单位实物收付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支出凭证,退款数额很小,直接退款给个人的,应由收款人在退货发票或退款单上签名,方可报帐。 三、银行结算凭证是单位之间通过银行进行款项结算、往来、缴拨时所取得的书面证明,如汇单、送款单、划拨单等。这类凭证按银行规定填制。支票存根需经经办人、复核等有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并须设置支票备查簿。 四、实物收付凭证是单位内部办理物资入库、领用、转移等手续时填制的单据,如进仓单、领料单、调拨单等,是内部核算特别是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规定统一的格式、填制方法、签署要求、传递汇总程序等。 五、内部结转凭证是单位内部帐务结转处理的书面证明,如内部往来帐单、各种费用计提分配表、汇总表等,是编制结帐转帐凭证的依据,也应有固定的格式。 第七条 单据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有附件的原始凭证(如报销单)应注明附件张数;票面较小的附件(如车票等)需均匀张贴在原始凭证的背面或其他纸上,便于清点装订。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填制单位的书面证明,并附凭证存根的复印件;确实无法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八条 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都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所经办的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为避免重复收支,出纳人员在办理收付款后应在收入或支出凭证及其所附的单据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附件也可盖“附单”,以示区别),票面较小的单据(如车船票等)可以骑缝盖。 第九条 原始凭证除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填写外,均应使用墨水笔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或用药水、涂改液等消除字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金额不允许更改,其他个别地方确需更正的,由填制人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一、小写金额采用阿拉伯数字。收入或支出凭证的小写金额,前面应写币种符号(如¥),符号与数字之间不留空位,后面可不写“元”字。除表示单价外,一律写到角分位;如果角分位均为0且金额栏内设有分隔线的,可以用“”表示。金额空白行应划对角线注销,但打印的会计制证(简称“机制凭证”)可以不划对角线。 二、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 如零、壹 、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整(正)等易于辨认又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以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 字或自造字代替。 (一)大写金额数字前应写明币种名称(如“人民币”),币种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位。 (二)大写金额写到元或角为止的, 后面写上“整”或“正”字; 写到分的,可不写“整”或“正”字。 (三)大写金额中间有一个或连续几个零,可只写一个“零”;若元位是零则可将“零”字省去。 (四)对于大写金额已印有固定位数的发票、 收据等单据, 填写大写金额时,凡空白和为零的位数,逐一填写“零”,不得用另、X、O等字符代替;前、后连续两个以上为零的位数,也可在行中央划双横连线注销。 |
| 2009-5-21 12: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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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记帐凭证 第十条 记帐凭证是登记会计帐簿、进行分类核算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复式记帐法及时编制记帐凭证,不得漏编、重编。 第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外形尺寸为宽 22.5厘米、高 13厘米,可采用通用格 式,也可分为收款、付款(或银行、现金)、转帐等类别,但同时涉及银行存款与现金的业务(如现金送存银行等)只可编制一张付款类记帐凭证。记帐人员较 多的单位,可套写记帐凭证,分别记帐汇总后,只保留签署完备的正本装订归档。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反映不全面的单式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摘要,总帐和 明细帐科目,记帐方向,金额,附件张数,制证、复核、记帐、会计主管等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涉及收付款的记帐凭证,并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代替记帐凭证的自制原始凭证首先必须具备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记帐凭证可根据每张或同类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摘要和所涉及 的总帐科目及其记帐方向均一致)编制;不同类业务不能合制一张记帐凭证;如:提取和支付现金,计提和发放工资,销货与退货等应分别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日期通常为制证当天的日期,期末结账凭证的日期为 月末最后一天。机制凭证还应设置打印日期和时间。 第十五条 记帐凭证按月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日期与编号顺序应当 一致。每张记账凭证编一个号,复杂的会计事项需编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在编号后面用“分数”来区分,“分母”表示总张数、“分子”表示每张凭证属于本凭证编号的第几张。制证有两人以上应设销号单。同一张机制凭证的制证与复核工作必须分由两人完成。 第十六条 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业务概况,内容可包括:经济业 务的行为(收、付等),核算对象(款项、财物、费用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等,其中,行为和对象必不可少。填写摘要应准确使用会计专业习惯用语,如:计提、提现等等。 第十七条 各级会计科目,应写明全称,不得只写编码或随意缩写。采用借 贷记帐法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先填借记内容,后填贷记内容。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书写方法和要求与原始凭证相同,简单分录或合计的 小写金额要写明币种符号,其他小写金额可以不写币种符号。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填制错误时,在记帐前发现的,应重新填制、审核。如 已经记帐,更正可采用红字更正法(以红字填制一张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注销原有错误记录,同时用蓝字编制一张订正的凭证;帐户对应关系无错误,所记的金额大于应记的金额,多记部分也可用红字编制一张记帐凭证加以订正)或者采用补充登记法(帐户对应关系无错误,所记的金额小于应记的金额,少记部分用蓝字编制记帐凭证补记)。注销、订正或补记的记帐凭证,应注明被更正记帐凭证的编制日期和编号。红字填制的记帐凭证及据以登记的帐簿记录只是金额、数量和单价使用红字书写,其余内容仍为蓝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编制一张订正的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除用于结帐和更正错误外,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结帐凭证如没有附原始凭证,应在摘要栏注明结转的基数、比例等内 容。 二、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帐凭证时, 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记帐凭证 、其他记帐凭证则在附件栏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并附原始凭 证的复印件。 三、记帐凭证的附件一般按自然张数计算;若原始凭证(如报销单等)已注 明其附件张数的,可只计算原始凭证本身。 第二十一条 上月度的会计凭证全部登记入帐后,应折叠整齐、按编号连续 顺序叠放,用棉绳连同封面装订左侧或左上角,再用纱纸或回折封面贴住装订线,在封口处加盖装订人印章,避免被不留痕迹地拆装,每叠厚度约2厘米为宜,然后在封面填列:单位名称,凭证起止日期、编号、卷数,凭证张数,归档编号,核销期限,装订人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盖章等内容;在书脊上填列:凭证起止日期,卷数,归档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资单应抽出单独装订、永久保存,数量较多的收发领退单也 可单独装订保管,装订时注明相关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并在相关记帐凭证附件栏注明另订附件的名称、日期、编号。购买商品房、征地支出以及未清理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在核销前必须抽出另外装订,不得销毁。 |
| 2009-5-21 12: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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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帐簿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由具有专门格式和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用来分门别类地、连续地登记各项经济业务的簿册,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当天编制的记帐凭证一般应在当天记帐,不得以凭证代帐。帐簿外形尺寸通常为长26.5厘米、宽19厘米。 第二十四条 开设帐簿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汇总登记的,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 ;明细分类帐和打印的帐簿(简称“机制帐簿”),可采用活页式帐薄,逐项(类)登记的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明细帐等,可采用卡片式帐簿。 二、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 往来等明细帐, 如每年开新帐工作量大,征得财政经管部门同意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五年,其核销期限从归档时算起。 三、机制帐簿和凭证,除签名和盖章外不得存有事后人工书写的内容;日记帐、总帐改为活页式打印后,由操作员和复核员在每张帐页上签名或盖章;日记帐原则上每天输入后打印一次;明细帐一般按月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可满页打印,如需按季、年打印则应征得财政经管部门同意;总帐按月打印,可用“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机制凭证、帐簿在保证清晰的条件下,表格线可适当减少,如帐页可每隔三至五行记录才打印一条横线等,打印的帐页,应有打印的日期和时间,并连续编号。 四、对于商业汇票、有价证券、支票等,一般应设置备查薄。支票备查簿的内容可包括:支票种类、号码,付款方银行帐号,领用人、审批人,领用日期,用途,借支金额或限额,收款方单位名称、帐号,报销日期,核销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帐薄封面应注明使用单位、帐簿名称(多个帐户可以一个为主),扉页有启用表,之后是目录表。 一、启用表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号码,启用日期,总页数,负责人、经管人员等。 (一)单位名称应加盖公章。 (二)帐簿号码由各单位自行按一定规律编定,如:总帐为第1号、现金日记帐为第2号,等等。 (三)年初新开设的帐簿, 启用日期均为一月一日;非年初新开设的账薄, 则按实际启用的日期填写。 二、目录表设三栏:帐户名称、帐号、总页码。 (一)订本式帐,启用时即在帐页和目录表上填写帐户名称、帐号、起止页 码以及启用表上的总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不得拆除或撕掉帐页。开设总帐时,不得将一个总帐科目分为多个帐户登记,也不得随意将明细科目提为总帐科目。 (二)活页式和卡片式帐,启用时在目录表填上帐户名称和帐号;记帐时每 用一页即填写该帐页的帐号和本户页次,年终结帐后,抽出空白帐页、按凭证的装订方法在帐簿左侧装订加封,然后编定各帐页的总页码,并把各个帐户的起止总页码填在目录表的总页码栏。 (三)帐号(帐户编号),可按每本帐的帐户自然顺序编号,例如:联营企 业登记资本和公积金的明细帐,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为1号帐户,“实收资本法人资本”为2号帐户,“资本公积”为3号帐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为4号帐户,“盈余公积公益金”为5号帐户。也可按会计科目分类编号,如上例,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为11号帐户,“实收资本法人资本”为12号帐户,“资本公积”为2号帐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为31号帐户,“盈余公积公益金”为32号帐户。如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记帐除套写帐外,要使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代替。为方便记帐而用铅笔做的记录或符号要注意清除,保持帐面整洁。记帐完毕,记帐人应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划上已经记帐的符号“√”。 一、书写时字体要端正,一般只占1/2行宽,各项内容不得超出栏宽。 二、帐簿登记错误,不得涂改、填粗硬改、挖补或用药水、涂改液等消除字迹,应采用划线更正法进行订正;在整个数额或文字中央划单红横线注销,更正人在更正处加盖条章并在其上方写上正确的数额或文字。机制帐薄凭证不得采用划线更正法。 三、各帐户余额应注明方向。 没有余额的帐户, 应当在余额方向栏内注明 “平”,同时,在余额金额栏内用“θ”表示。余额为减少数时,允许用红字表示。只登记一方金额的多栏式帐(如费用帐等)在登记冲减数或另一方金额时也可用红字。 四、记帐应逐行连续记录,不慎发生跳行,应在空白行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只是金额部分有空白行的,划对角蓝线注销(机制帐薄可不划);整页空白只需在首行摘要栏注明“此页空白”;年终结帐后,在“结转下年”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以下空白”。 五、每笔记录的日期、编号、摘要等项目,应按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的日期、编号、摘要填写,不得空白或以“"”代替。每页及月初的第一笔记录应注明月份,其余可不填月份但应填日子;如凭证编号或摘要与上一笔记录完全相同,可写“同上”字样。 六、以记帐凭证直接登记的帐簿,摘要按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填写。汇总登记的帐薄, 摘要按所汇总的记帐凭证起止日期或编号写为: 汇总 XX日 (号)至XX日(号)凭证或汇总X旬(月)凭证等。 第二十七条 各帐户应定期进行结帐,结计余额及发生额。对于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等不需结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不填列发生额合计数。 一、每一帐页登记完毕,应结出期初至本页末的余额及发生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首行的金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过次页”的内容也可以省略不填。 二、三栏式或数量金额式帐簿,月末将各帐户当月所有业务全部入帐,结计最后一笔业务余额,在下面划单红线(结帐线均通栏从行首划至行尾,下同);需结计发生额且当月有两笔以上记录的帐户,结计并填列本月发生额、月末余额(与最后一笔业务余额必须相等),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下面划单红线,需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累计并填列本年发生额,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下面划单红线。 三、只记一方金额的多栏式帐簿,月末如需结计累计发生额及余额,可在最后一笔业务下面划单红线后,再逐行在合计栏填列各方发生额的本月合计数、本年累计数以及月末余额,在摘要栏分别注明 “本月合计X方发生额”、“本年累计X方发生额”、“月末余额”,然后在余额的下面划单红线。 四、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应逐日记帐并结出每天的帐面余额(与日报表及库存数必须相符),月末结计发生额和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还应每月定期与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季结季报的单位应先进行月结,再进行季结,在“本月合计”下面填列“本季累计”的发生额,之后再填列“本年累计”。 六、总帐的帐户,当月有两笔以上记录的应按月结出发生额和余额;所有帐户年终应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七、十二月末结帐线划双红线,表示本年度记帐结束,并在下一行的余额栏填写年末余额、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余额为零的帐户此行可不填)。下年度新开帐时,在各帐户第一页首行余额栏填写上年余额数、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为了便于查对帐目和分析帐龄,债权债务和往来帐户,可在“上年结转”的下面逐项分析填列未结清业务的日期、凭证号、摘要、金额等,然后划单红线,接着才登记新年度发生的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或修订。市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特点制订补充规定,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广州市财政局 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
| 2009-5-21 12:5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