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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 国税发(1994)122号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 ,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 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 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 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 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 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 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 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 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 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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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8-28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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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admin ![]() 积 分:20078 总帖数:127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有: 1.购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2.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3.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4.开票日期、收款人签名及开票单位盖章等。 (二)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末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末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末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4.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但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9.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0 .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为: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 1+税率)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为: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 1+征收率) 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为: 金额栏数字 =不含税单价 X数量 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税额 =金额 X税率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即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迸项税额。 (五)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2.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地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柳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需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六)一般纳税人的销货方如果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后,发生了退货或销售折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销双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专用发票处理手续: 1.购买方在末付货款并且末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还给销货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末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末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需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末收到上述证明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
| 2003-8-28 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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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XP ![]() 积 分:20078 总帖数: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6]166号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 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 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 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 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
| 2003-8-28 12:13:00 |